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19 22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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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1)法律字第 10084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
非現行
第 167 條
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,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第 528 條
稱委任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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